立法强制涨工资有利提高生产力
广东省准备出台提高劳动者工资的地方性法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这项立法动议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学者认为制定工资法不利于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提高工资将会赶走投资者。这样的观点属于典型的“见物不见人”。在生产力发展的各个要素中,人的要素始终处于决定性地位。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不但可以增加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的创新能力。
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但是从整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则有助于科技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可以这样说,如果始终维持劳动力低成本运转,那么整个国家经济就会始终停留在原始状态,一旦能源原料消耗殆尽,那么国家的经济就将面临崩溃。有人对非洲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深入研究,惊讶地发现,同样是以采矿业为支柱产业的城市,有些国家通过制定严格工资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福利水平,所以当矿产资源枯竭之后,城市很快变成旅游服务型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不降反升。有些国家由于缺乏保护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法,当矿产资源枯竭之后,当地经济一片萧条,犯罪率直线上升。
工资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最低工资法,也包括工资调整法。有些学者既反对制定最低工资法,也反对制定提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范;有些学者不反对制定最低工资法,但反对立法机关介入工资关系调整之中,强迫用人单位不断提高职工工资。
在笔者看来,制定最低工资法不仅仅是历史必然,也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力过剩现象十分严重,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雇佣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制定最低工资法,那么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将会出现恶性循环。
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还应考虑制定工资调整法,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的需要。第三,从理论上说,劳动者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劳动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护劳动者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如罢工权),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由立法机关制定工资调整法,不但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可以促进更加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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