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EEPW首页 > 电源与新能源 > 设计应用 >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T 18332.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T 18332.1-2001

作者:时间:2007-02-05来源:网络收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 V的铅酸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3 定义与符号

   本标准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3.1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

  当蓄电池在规定的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通过控制阀逸出的铅酸蓄电池。

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分为免维护蓄电池和阀控密封式蓄电池两类。

4.2 型号

4.2.1 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以“电”的汉语饼音“D”表示,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M”表示,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以“W”表示。

4.2.2 型号意义

  例如:6DM55型电动道路车辆铅酸蓄电池

5 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酸液,且标志清晰、正确。

5.2 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本标准的附录A。

5.4 端子

5.4.1 端子位置可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a~d)。

5.4.2 端子的位置以及对端子的外观、结构等具体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5.5 3小时率额定容量

5.5.1 蓄电池按6.5试验时,第一次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5.5.2 蓄电池应在第十次容量试验或之前达到额定值。

5.6 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按6.6.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0 min;蓄电池按6.6.3放电时,电压应不低于8.40 V。

5.7 低温-18℃放电

蓄电池按6.7.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60s;蓄电池按6.7.3放电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50%。 。

5.8 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5.9 安全性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外壳不得出现漏液、破裂等异常现象。

5.10 密封反应效率(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

5.11 水损耗(此条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按额定容量计算,其水损耗应不大于3g/Ah。

5.12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5%。

5.13 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当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值的75%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400次。

5.14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14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期间,蓄电池放电电压应无异常;试验后,检查蓄电池应无机械损伤,元电解液渗漏。

5.15 限压阀(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密封铅酸蓄电池按6.15检验时,限压阀开闭阀压力为100 kPa~1 kPa。

5.16 贮存(此条适用于干式荷电蓄电池)

新制造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按6.16试验,其容量应符合5.5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 kPa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

6.1.2.1 量程

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 准确度

a)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V;

  b)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c)测量温度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标定准确度应不低于0.5℃;

d)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e)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f)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0.005 g/cm3;

g)称量蓄电池重量的衡器,应具有±0.05%以上的准确度;

h)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25级准确度的压力表。

6.1.3 电解液

干式荷电蓄电池电解液的具体要求由制造厂规定。

6.1.4 试验前的准备

6.1.4.1 受试的蓄电池应该是生产后不超过60d,未经使用过的蓄电池,井完全充电。

6.1.4.2 干式荷电蓄电池要经注液。

6.1.4.3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6.1.4.3.1 恒流充电(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

   蓄电池以0.5I3(A)电流充电到14.4 V±0.1V后,再继续以0.25I3(A)电流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3h内蓄电池电压变化不大于0.05 V/h,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6.1.4.3.2 改进的恒压充电(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采用恒压14.4 V±0.1V、限流I3(A)充电16 h或当充电末期电流稳定3h不变时,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6.1.4.3.3 采用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

6.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外观。

6.3 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查蓄电池的极性。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他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3小时率额定容量

6.5.1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到9.90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6.5.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即为电池容量。

6.6 大电流放电

6.6.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6.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3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到9.00 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6.6.3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9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3min,测量电压。

6.7 低温-18℃放电

6.7.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7.2 按6.1.4.3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6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

6.7.3 按6.1.4.3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8 过放电性能

6.8.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8.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初始电流3I3(A)的电阻,定电阻连续放电阻21d。

6.8.3 然后蓄电池以恒电压15.00V,限流I3(A)充电24h。

6.8.4 再按6.5进行试验。

6.9 安全性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以0.7I3(A)的电流连续充电5h,然后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6.10 密封反应效率

6.10.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10.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0.3I3(A)的电流连续充电48h,然后再以0.015I3(A)的电流连续充电29h,并从第25h起开始收集气体5h.

6.10.3 按公式(1)和(2)计算密封反应效率。

6.11 水损耗

6.11.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11.2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并称量重量到准确度±0.05%。

6.11.3 蓄电池放置在温度40℃±2℃的水浴中,蓄电池上缘漏出水面不得超过25mm,蓄电池之间和蓄电池与水浴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5mm。

6.11.4 蓄电池用恒压14.4V±0.1V充电500h。

6.11.5 蓄电池充电结束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立即进行重量称量,计算水损耗重量。

6.12 荷电保持能力

6.12.1 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并得到贮存前容量Cc的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将蓄电池表面拣拭干净。

6.12.2 然后将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开路搁置28d。

6.12.3 蓄电池搁置结束后,不经充电按6.5进行容量试验,得到余容量Cc'。

6.12.4 按公式(3)计算荷电保持能力:

6.13 循环耐久能力

6.13.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整个试验在25℃±2℃的环境中进行。

6.13.2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以0.75I3(A)的电流放电3h,然后以恒电压14.4V±0.1V,限流0.9I3(A)充电9h或采用制造厂推荐的充电方法充电,组成一次循环。

6.13.3 上述连续循环每到第49次放充循环后,第50次按6.5进行放电检查容量,以后每50次进行一次容量检查放电,检查放电后的充电,应按6.1.4.3完全充电。

6.13.4 重复6.13.2~6.13.3,当检查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值75%时,重复6.5试验。若容量不低于额定值75%,则继续按6.13.2~6.13.3进行循环试验。若容量确认低于额定值75%时,认为蓄电池寿命终止。该单元循环不列入循环次数以内。

6.13.5 循环寿命次数应为上面循环次数加上循环前进行试验的次数。

6.14 耐振动试验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

a)放电电流:I3(A);

b)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振动频率:30~35 Hz;

d)最大加速度:30 m/s2;

e)振动时间:2h。

6.15 限压阀

6.15.1 限压阀与蓄电池不为一体的蓄电池,可单独测定阀的开闭压力。

6.15.2 限压阀与蓄电池为一体的蓄电池,对每一单体蓄电池逐渐充人空气,测定开阀压力,然后逐渐释放出空气测定关阀压力。

6.16 贮存试验

   蓄电池在8.4规定的条件下,存放1a,然后按6.5进行试验。

6.17 试验程序

6.17.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6.17.2 阀控密封式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1。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要求章条号、试验方法章条号、样品数量及试验周期见表3。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的3小时率额定容量试验中,蓄电他的容量差应不大于±5%。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修普验,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坝!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J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

  d)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e)合同规定。

7.3.2 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或规格;

   c)制造日期:

   d)商标;

   e)极性符号。

8.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捆p编;

   b)产品标准编号;

   c)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d)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e)标明如图3所承可循环使用标志:

   f)标明如图4所示含铅,不可将电池等同生活垃圾处置。

8.2 包装

8.2.1 蓄电他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装箱内应装人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8.3.1 在运输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8.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8.4.2 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不得少于2m。

8.4.3 不得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机械冲击或重压。

附录A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C3/Ah 外形尺寸/mm 重量(带液)kg
蓄电池型号 标称电压 V 额定容量 长 宽 总高
6DM55 12 55 388 116 175 ≤23
6DW120 12 120 453 180 265 ≤50
6DW150 12 150 500 180 288 ≤60


注:根据电动道路车辆发展的需要,可增加新的规格、型号和标准的外形尺寸


评论


技术专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