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 许可证持有人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标志,例如,制作了误导性的印刷品或广告,而没有将其收回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 任何其他违反了认证方案的规定或认证机构的程序的行为。
对在许可证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的产品,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按认证产品对该产品进行标注。
经认证机构与许可证持有人双方同意,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原因,也可暂停使用许可证。
认证机构应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将暂停使用许可证的正式文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认证机构应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暂停,例如,按照第 15款的规定采取的纠正措施。
暂停期结束时,认证机构应该对恢复使用许可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进行调查。
如条件得到满足,认证机构应通知制造商撤销暂停并恢复使用许可证。
如果条件未满足认证机构应撤销许可证。
14 撤销或注销
14.1撤销
除暂停使用许可证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撤销许可证:
• 监督表明产品严重不合格;
• 许可证持有人不能履行财务契约规定的付款义务;
• 存在违反许可证协议的任何其他行为;
• 在暂停使用许可证期间,许可证持有人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认证机构有权撤销许可证,并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通知许可证持有人。有关时限问题,见许可证协议实例第 10条(附件C)。
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就此提出申诉,认证机构在核实申诉后,可以根据情况的性质决定是否撤销或注销许可证。
撤销许可证前,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从所有库存产品或者如可行时,从已售出的产品上取下认证标志,或在短期内,清理仓库中带有标志的产品,以及是否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14.2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注销许可证:
• 许可证持有人不希望延长许可证的使用期;
• 标准或规则发生了变化,许可证持有人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参见第 16款);
• 不再生产产品或许可证持有人停止了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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