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 不能从一个产品转用到另一个产品;
• 直接标注于每一件产品上 , 除非产品的尺寸或产品型号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标注在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9.2 标记
在某些情况下 ,可以使用与认证标志相关的其它标记,例如:
· 在所用的认证标志不能确定认证机构的情况下, 可以加注认证机构的名称或商标;
• 在产品分类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 , 可以加注产品分类名称;
• 有关标准的代号。
这些标记应符合认证方案的具体规则。
如果认证方案依据的标准已修订 , 应务必标注出所用标准的版次或日期, 以便用户对认证产品规定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
10 许可证持有人的宣传
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公布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他已获得授权对产品颁发合格证书或在相应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持有人均应充分注意在其出版物和广告宣传中,不能在认证与非认证产品之间引起混淆。
如果制造商希望公布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试验报告的某些部分 , 他必须得到认证机构的书面同意。
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在产品用户须知中以误导的方式规定其功能、 声明或类似内容 ,使购买者误认为产品性能或用途已被认证而实际并未被认证。 如在认证方案中有要求,则与认证方案有关的产品所附的说明书或其它用户须知应得到认证机构的批准。
11 保密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雇员及其代理机构的雇员(见8的第2段)对在与许可证持有人的接触中了解到的所有机密信息保密。
12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误用
认证机构应运行一套核查制度,并纳入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之中。
在广告、目录等宣传中发现的对认证制度的或对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使用的误导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采取法律措施或纠正措施,或将违法行为公诸于众。
一旦许可证持有人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采取纠正措施。
13 暂停使用产品许可证
对于下列情况,可以在限定时间暂停使用某一具体产品的许可证:
- 监督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要求,但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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