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模式通则
初次检验根据有关标准和认证方案的具体规则进行。
5.3.3其他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的使用
如果认证机构选择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试验数据,则认证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应确保承担检验的机构至少要遵守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 17020《各类检验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的要求。
6 颁发许可证
当完全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要通知申请人,向其提交一份许可证协议书,请其签字(已签字的除外),最后颁发许可证(协议书和许可证示例见附件 C)。
7 扩大许可证的产品范围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希望扩大其许可证覆盖的产品范围,以使认证标志被允许用在与已得到的许可证的产品产自同一工厂,及使用同一标准的另外类型或型号的产品,则该许可证持有人应使用专用的申请书(附件 B),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决定不进行工厂检查,而只要求可对增加的产品型号进行样品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标准。如果检验成功,可批准授予扩大许可证覆盖的产品范围。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希望对同一工厂但使用不同标准的其他类型的产品申请认证,或如许可证持有人希望原许可证不包括的另外一个工厂获得认证,则必须实施原申请程序中没有包括的新情况部分。
8 监督
认证机构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实施监督,同时根据认证方案的具体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 1)实施监督。
认证机构可以指定一个代理机构在其授权和职责范围内,以及商定的条件下实施监督。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任何代理机构应具备实施监督所需要的一切设施和称职的工作人员。
应将监督检查的结果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许可证持有人应将产品、制造工艺或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任何更改打算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所声明的更改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初次检验和检查,或其他进一步的调查。这时,在未获得认证机构的正式批准之前,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放行已经上述变更的原认证产品。
许可证持有人应保存对许可证所覆盖产品的全部投诉记录,并在需要时提供给认证机构。
• 在某些情况下,监督检查可不必重复初次检验的所有要素,例如,对于某些顾客订制的产品和某些初次检验非常复杂或样品非常昂贵的情况,监督检查可只进行工厂检查或结合工厂检查做一些验证试验,这种验证试验要保证与已检测的样品相一致。这种验证试验应在认证方案的具体规则中加以描述。
9 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标注
9.1 认证标志
认证制度所使用认证标志,应遵循ISO/IEC导则23:1982 《第三方认证制度表示标准符合性的规则》的规定,这种认证标志必须醒目并应特别注意以下各项:
• 带有专利性质 - 标志的构成及其使用的控制受法律保护;
• 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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