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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大对太阳能电站开发力度

—— 通过资金处罚保证太阳能推广
作者:时间:2011-06-27来源:SEMI收藏

  美国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太阳能发电项目截至2015年的未交货订单量已超过18GW。电力运营商的大型发电站占其中的90%以上。日本同期公布的“百万瓦级太阳能发电”计划显示,日本的电力运营商到2020年度将在日本全国约30处设置约140MW太阳能发电设备。两者相比较,便可知美国推进的开发规模之大了。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amcfsurvey.com/article/120784.htm

  在美国国内,“中部大西洋地区已超越加利福尼亚州,成为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市场”(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主席Rhone Resch)。中部大西洋地区包括宾西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其中,新泽西州在美国市场上排名第二,2010年在州内设置了约160MW太阳能发电设备,达到上年的近3倍。宾西法尼亚州的市场也大幅飞跃,2010年设置了50MW以上的太阳能发电设备。

  像加利福尼亚州一样拥有辽阔的土地,但日照不丰富的东海岸推进的要因是什么呢?这就是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一部分的“太阳能拨出保障”条款。

  RPS规定,使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的电力在电力销量中占一定比例为电力运营商的义务。不过,在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电力运营商有可能热衷于风力等设置成本低的技术。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部分州制定了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量中要含有一定量的太阳能发电。这被叫做拨出保障条款,包括新泽西州、宾西法尼亚州在内的13个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已导入了这一条款。

  新泽西州在2026年度(2025年6月~2026年5月)之前必须用太阳能电池发电5.316GWh。宾夕法尼亚州设定了到2021年度(2020年6月~2021年5月)电力销量的0.5%(累计约850MW)须由太阳能电池完成的目标。如果没有管理系统,这项义务是无法完成的。这两个州还规定,不能完成义务时,将对电力公司进行罚款。比如,新泽西州2011年度(2010年6月~2011年5月),未完成的每MWh将被罚款675美元,约合54.6日元/kWh(1美元=80.8日元)。

  下面与日本的情况做一下比较。日本从本年度起,剩余电力收购价格为住宅用42日元/kWh(420日元/MWh)、非住宅用40日元/kWh(400日元/MWh)。日本以平均电力零售价格的约2倍购买电力。新泽西州的住宅用电力零售价格为约16.6美分/kWh,所以罚款额或未完成义务时每MWh的购买价格则达到平均电力零售价格的4倍以上。

  而在笔者所居住的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政府对太阳能电池全部发电量给予0.35美元/kWh的补贴,共补贴5年。换算成日元,约合29日元/kWh。由此可见,同样在美国国内,在收购价格的设定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高额罚款是促使电力公司设置太阳能电池的巨大动力,因此大量太阳能电池系统被陆续规划和设置。另外,为了完成逐年增加的义务量,设置的系统也日趋大型化。比如,新泽西州在2005年设置的系统约50%为10kW级(主要用于住宅),而到2010年,500kW以上的系统已经占到50%以上。

  另外,虽然没有出台太阳能拨出保障条款,但加利福尼亚州提出了到2020年达到33%的最高RPS。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主,美国2010年的发电量中,来自电力公司的太阳能发电量占到了约30%。

  公司于2011年3月实施的调查结果表明,2010年日本市场规模为0.96MW,排在世界第4位,美国市场规模为0.95MW,排名第5位。2011年以后,RPS用大型系统将推动美国市场的扩大,美国市场将以超越曾因住宅用途获得增长的日本市场之势,迅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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