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央:关于合理开发新能源 发展绿色经济的建议
(一)发展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仍然坚持传统的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对新能源建设认识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这很可能失去在后危机期间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好时机;市场主体和公众对能源危机的认识也不足,利用和消费新能源的意识不强,加上经济刺激力度不够,新能源的发展在终端市场难以占有更多的份额。
(二)发展布局存在误区。一些地方不结合本地实际,盲目发展新能源,如一些地方光照不充分,却盲目推广光伏发电;一些地方风力资源不足,却想大力发展风力发电;一些有条件研发新能源装备的地区,并不一定适合推广利用该新能源,却片面强调研发与应用一体化。盲目上马新能源项目的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推广新能源可以获得相当的财政补贴,而没有考虑运行成本和收益;中央和省级政府缺乏新能源监督管理机构,新能源研发、示范和推广缺乏行政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技术研发动力不足。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国产技术支撑,一些核心和关键技术,还需要从国外引进,这些技术空白,严重制约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研发力量未得到有效整合,投入不足,缺少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的动力。如果我们研发跟不上、缺少知识储备、依赖引进技术,就会在未来竞争中再次处于被动地位。此外,虽然新能源领域已经制定了一些标准,但整体上缺乏系统的技术规范,尤其是缺乏产品质量国家认证标准以及相应的法规和质量监督体系,影响了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成本核算不全面。目前国内还没有把各种能源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进行综合核算的机制。例如,一些地方只看到水电的经济成本和污染物减排优势,没有计算移民和生态成本,就认为风电和核电成本太高;只看到光伏发电不排放污染物,没有计算其投入成本及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风险,就认为光伏发电是最环保和合算的。各地都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能源予以重点发展。
(五)政策配套和落实不力。一是价格、补贴、上网等配套政策的落实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法》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缺乏对电网公司的合理持续性激励,风电和光伏发电因为输出不稳定而难为区域电网企业接受,挫伤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二是补贴结构的调整问题,国家既应补贴新能源用户和消费者,也应对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三是特许采购和国产设备的补贴问题,一些国产的新能源生产装备无招标特许权;从国外引进国内已有的设备和技术,还享受关税补贴,不利于国产设备和技术的市场竞争。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对发展新能源的战略认识。国家应高度重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普及工作,以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为契机,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转型,大力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新能源产业,为我国占领未来世界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奠定基础;要以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高、区域配合性强、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品来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通过宣传教育、示范推广、经济刺激等方式,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能源消费模式,使新能源占有应有的市场份额。
二、加强新能源产业的布局和监管。在监管层面,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发改、科技等部门成立新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新能源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在市场层面,应当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开发和推广领域;在社会层面,可通过宣传教育、参与体验和消费补贴等手段,使广大消费者参与新能源的消费,购买新能源企业的债券和股票。
三、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一是国家应尽快梳理与新能源有关的成熟技术,对于国内已经具有经济和环境比较优势的技术,建议不再引进或取消对该技术的进口补贴,只引进国内急需且缺乏的核心关键技术。二是建议国家加大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搭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新能源共性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创新平台。三是推动产业标准化建设,建议尽快出台新能源国家认证标准、并网的相关对接办法、技术标准,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予以规范。
四、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机制和评估制度。一是建议国家综合核算能源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以一定区域为核算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各地的能源发展成本的综合核算结果公布后,新能源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都应以此为标准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避免综合效益低下的项目盲目上马。二是建议国家应尽快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工作,了解规划的实施绩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当前新形势进行适当调整,逐步建立新能源实施状况的跟踪评估制度。
五、构建新能源经济政策体系。一是实施较持久的电价机制,保证新能源项目能在较长的时间内营利,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光伏发电创新研究和示范的支持力度,优先发展成本低、制造过程环境污染少的装备和元件,提高光伏发电研发和示范推广的积极性。三是采取补贴措施,鼓励电网企业改造设备和技术,把风能和太阳能等输出不稳定的电能纳入电网。四是调整财政补贴结构,把对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的补贴和其技术创新程度挂钩,把对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补贴与节能效果挂钩。五是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产新能源设备,授予招标特许权。对于国内已有的设备和技术,取消国外引进的补贴。对国产电动公共汽车免征或减征购置税,推进新能源设备和技术的国产化进程。六是建议在《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有关能源法的基础上,制定《光伏产业促进法》、《风能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并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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